关于改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更加贴近需求和实际,更好服务专业人员,在我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五型政府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通过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加强继续教育、优化培训管理服务、加强监督检查,实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为我省住建领域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

二、工作原则

(一)责任主体化。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主体责任,对参训人员的培训测试全过程和结果负责。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二)培训市场化。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提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rcgz.mohurd.gov.cn)(以下简称部管理信息系统),供我省企业、人员自主选择。

(三)测试标准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题库、统一分数线原则,组织开展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工作。

(四)管理信息化。依托部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实施网络视频教学和机考测试、运用远程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实施全过程管理。

三、工作流程

(一)培训报名。凡符合《职业标准》报名条件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具体报名方式有以下两种:

1、网络报名。学员通过江西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站(www.urdt.cn),登陆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提示注册个人信息,自主选择已公示的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登陆部管理信息系统,对报名的学员信息进行确认,通知学员缴费,完成报名。

2、现场报名。学员或施工企业组织学员自主选择到已公示的培训机构报名、缴费,培训机构汇总报名信息后,统一导入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报名。

(二)组织培训。培训机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职业标准》教学内容组织培训。充分利用网络视频教学的优势,依托省内具有网络教学资格、运行良好、系统成熟的优质教学资源开展培训,分工合作完成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教学内容。鼓励培训机构实行网络教学培训,除企业建立的培训机构可开展现场教学培训外,其它类别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实行网络教学培训。

(三)实施测试。一是集中测试。对完成全部学时的学员,各培训机构在部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测试批次和测试名单,采取集中闭卷机考方式,在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试卷进行测试。测试科目为一门综合科目,时间为2小时,总分100分,满60分合格,测试结束后当场显示成绩。二是分散测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进行系统研发,我省将跟进推出,供学员选择。

(四)证书制发。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发的编码规则(见附件1)自动为测试合格人员统一编制证书号码,生成电子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电子职业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个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并存档。电子职业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并同步推送到江西省住建云系统,供企业、个人等查询。

四、机构遴选

(一)承诺制报名。所有培训机构按承诺制原则,对照附件3要求,通过www.urdt.cn网站登录培训机构承诺公示平台(以下简称承诺公示平台),注册机构信息并提交《培训机构承诺表》(附件4)。

(二)现场实地核查。已在承诺公示平台提交材料的培训机构,由属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实地核查。省直单位、职业院校、省人社厅批准的培训机构由省住建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实地核查。按照谁核查、谁负责原则,住建主管部门对照附件3及《培训机构承诺表》承诺条款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登录承诺公示平台签署实地核查属实实地核查不符意见。

现有培训机构对照附件3及《培训机构承诺表》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完善,达到条件可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三)网上实名公示。将以上机构备注为实地核查属实实地核查不符已自查完善(专指现有机构),在承诺公示平台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上传至部管理信息系统,培训机构即可开展培训工作。

(四)严格执行收费。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发改收费〔【2016〕】920号)文件要求收取培训费。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指定服务,不得强制收费、搭车收费,不得提高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五)建立诚信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完善培训机构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我省对培训机构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学员在测试答题完成后,即按照系统提示对培训机构进行星级评价;住建主管部门每年12月登陆承诺公示平台,对培训机构进行星级评价;学员分值占70%,住建主管部门分值占30%。评价内容包括:硬件环境、培训质量、服务态度、是否按标准收费以及师资力量等。星级评定每年1月统计一次,将培训机构评定为一星五星,在部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公布。

(六)实行动态管理。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属地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监管、优进劣汰。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培训生态环境。

五、继续教育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电子职业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流程如下:

(一)信息注册。企业或持证人员通过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网站(www.urdt.cn),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http://zyk.etledu.com(以下简称部教育培训资源库)按提示注册信息。

(二)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参加企业自主开展继续教育和参加住建部学习网站的专业岗位知识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步参加企业自主开展的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两年参加企业自主开展的继续教育课时不少于20学时。参加企业等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企业将持证人员每两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记录信息,上传至我省继续教育数据管理平台”(www.urdt.cn)并推送至部教育培训资源库

第二步企业自主开展继续教育结束后,组织持证人员参加住建部学习网站进行专业岗位知识继续教育。企业通过www.urdt.cn网站,登录部教育培训资源库平台添加本企业持证人员,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持证人员每两年参加在线学习不少于44学时,自行打印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留存。继续教育信息实时传输到部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将自动更新电子职业培训合格证。

六、现有证书换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对持有纸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按要求完成32学时的继续教育,换发电子职业培训合格证

2014年至2018年期间,省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纸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信息能在部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的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换证工作于20211231日前结束,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原《安全员合格证书》持证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施工员或质量员继续教育,换发施工员或质量员《电子培训合格证》。

七、保障措施

(一)培训机构要主动承担培训、测试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循职业标准,按纲施训,促进职业培训质量不断提升。要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测试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及网络视频培训登陆记录、抓拍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留存。认真校核上传符合要求的学员照片。在满足附件3”要求的测试场所进行测试,同时具备实时流畅的远程网络视频测试监控、双向对讲、云存储和本地存储条件,自觉接受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负责属地培训工作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培训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对培训机构的实地核查要严格把关,确保《培训机构承诺表》承诺条款内容属实。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认真查处。

(三)江西省城乡建设培训中心受省住建主管部门委托,承办与住建部培训测试、继续教育系统衔接及信息化保障服务工作。依据住建部培训测试系统要求,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测试、机考场地建设。及时将培训测试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住建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

(四)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政策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强对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监督,确保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工作质量、实效和规范有序开展。

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