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作用的途径与方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必须遵循党章规定;必须把加强党的建设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必须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要实现“双强六好”目标,即党建强、发展强,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七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名或10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八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及时单独成立党组织。

第九条  党员数量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支部,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

第十条  对已经成立党支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于种种原因,正式党员减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暂时保留。但此类党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党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党支部党员可与邻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非公经济组织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同步改建、组建或撤销党组织。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为原则,一般由所在地的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稳定。

(四)建设先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诚信经营。

(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章  人员配备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与群团组织负责人交叉兼职,提倡不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人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党员工会主席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按照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加大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重视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入党,努力实现职工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党员。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推荐为管理人员和领军人才。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模式,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引导,增强出资人对党的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第六章  活动方式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按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注意取得出资人理解和支持,把党组织活动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支部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广泛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党员“先锋创绩”活动,促进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

第二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与其他单位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提倡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实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制度,熟悉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了解上级决策部署,沟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第二十九条  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党组织与管理层沟通协商和恳谈制度。党组织要邀请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活动,注重发挥管理层中党员和党员工会主席的作用,做好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向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以及述职评议等制度。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加强与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沟通协商,将党组织活动经费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单位财务计划,在管理费中列支。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

第三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争取出资人和管理层的理解和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要求,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