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南昌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力优化建筑产业发展环境,持续激励建筑企业和装配式建筑企业做强做优做精,不断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县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巩固建筑产业在县域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加速实现由“建筑大县”向“建筑强县”的跨越,为推动县区实现“双百进位”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速推进我县建筑业型升级,切实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产业向全链条升级。

(二)发展目标,利用五年时间,以产业扶持、政策引导等方式不断提高建筑业在全县各产业中的比重,以全力打造千亿建筑产业园和武阳装配式示范基地为契机,重点瞄准县外优质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千亿产业园三期招商,吸引更多建筑总部及配套企业落户,到2025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2600亿元以上,建筑业税收占全县税收比重达18%,实现建筑产值、税收翻番目标,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特级资质企业达到10家,一级企业100家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龙头企业”2家以上,超50亿元“重点企业”10家以上,超20亿元的“骨干企业”40家以上,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全省建筑业发展新高地。

二、工作举措

(一)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1.给予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对企业在南昌县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该税种县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该税种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10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部分,按该税种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按该税种县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2.完善项目资金拨付比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按6:2:2比例支付,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变更签证的价款按预算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且按不低于70%比例支付,政府工程变更签证的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量并按50%的比例支付。

(二)鼓励企业立足本县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给予新注册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对在南昌县新注册的企业总部、企业法人公司,且在我县纳税登记的建筑类企业,自注册纳税当年起三年内,对企业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给予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奖励,同时符合“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企业综合实力”中的“给予企业税收贡献奖励”不重复计奖。

备注:上述政策原则适用于同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和武装配式建筑产业园签订了入驻协议书且已履约的企业,含购买字楼。

4.给予税收贡献奖。对在我县注册的建筑企业,纳税金额

500万以上且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金额翻番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5.加大县外领军企业招商。具有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监理、勘察、造价类企业将总部迁入南昌县的,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三)优化企业资质结构,推动向“高精专新”发展

6.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双特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30万元。

7.鼓励企业专业拓展。(1)对新晋升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晋升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等中介机构,奖励5万元。(2)对主项资质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对增项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唱响“昌南建筑”品牌

8.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10万元。

9.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国家级或省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的

建筑企业,按照市奖励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五)实施精品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工程管理质量

11.鼓励企业创优创杯。建筑企业承接县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承接县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60万元;承接县内工程获得“杜鹃花奖”的,奖励50万元,承接县外工程获得“杜鹃花奖”的,奖励20万元。

12.巩固文明施工整治成果。对建筑企业承接县内工程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与机械分会颁发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奖励50万元;承接县内工程获得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奖励30万元。涉及交通、水利、等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类似创优活动,经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可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六)强化金融扶持引导,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13.加大信贷扶持力度,优先推荐县内建筑业(含装配式建筑)企业办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的财园信贷通业务;鼓励南昌县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出台政策,加大对全县建筑业(含装配式建筑)企业供应链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全县建筑业(含装配式建筑)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降低采购价格、补现金流,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水平,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支持。

14.优化保证金交纳方式。积极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制度,对建设工程领域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允许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设置其它限制条件,充分盘活建筑企业积压资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5.扶持企业挂牌上市。鼓励和引导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建筑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挂牌。拟上市企业如实现成功上市(含境外主板上市),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拟挂牌企业如实现成功挂牌,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实现成功转板(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板),凭有关证明材料,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补足至100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协会债等直接产品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多渠道直接融资。与我县“映山红行动”不重复奖励。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司法保障力度

16.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行政审批局应积极探索EPC

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批事项;住建局应全面提升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水平,主动帮助建筑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瓶颈难题,指导和支持建筑企业提档升级、拓展市场,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税务局应加强对“营改增”改革后的企业税收缴纳的指导和服务,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统计局应加强建筑业统计分析工作,做好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库申报和服务,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17.强化司法保障服务。公安局应加大建筑工地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阻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建筑工地治安秩序稳定。对我县建筑企业在外地产生法律纠纷的,县公安经侦建筑业中队、建筑业巡回法庭和建筑行业检察事务中心等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帮扶力度,从政策指导、风险防范上为建筑企业排忧解难,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八)全力推动园区建设,持续擦亮金字招牌坚持不懈把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和武阳装配式建筑产业园作为昌南建筑业“破题突围”的前沿阵地,持续做强武阳装配式建筑产业园,打造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18.落实资金补贴。在全县范围内,对采用装配式现代化施工且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采用本县装配式生产加工企业部品部件的,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生产加工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

19.实施容积率差别计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经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20.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在我县打造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研究院并申报成功后,连续三年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含县政府、小蓝经开区各项科研奖励补助);对引进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研究院或在我县设立分院,连续三年每年提供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含县政府、小蓝经开区各项科研奖励补助),无偿提供1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使用三年;落户我县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监理、图审、检测、BIM 技术开发等机构,其企业涉及我县装配式建筑业务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三年内通过财政渠道全部奖励予企业,无偿提供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使用三年。

(九)大力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

21.加强建筑劳务企业扶持。鼓励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企业并全额在南昌县纳税的建筑劳务公司。对在我县设立的建筑劳务公司每年实现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其关联建筑施工企业全额在该建筑劳务公司开票,除县政府协调(含成立公司)和委托代收代缴项目的税收外,县财政三年内按建筑劳务公司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十)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形成浓厚发展氛围22,实施考核评定(1)“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100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50亿元)、实缴地方税收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3000万元),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南昌县建筑业发展功臣”称号。

2)“重点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50亿元(非房

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20亿元)、实缴地方税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1000万元),命名为建筑业“建筑业重点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南昌县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称号。

3)“骨干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20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10亿元)、实缴地方税收达到1200万元以上的(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400万元),命名为建筑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南昌县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称号。

4)“二十强企业”评定标准:根据企业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农民工工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前20位的,命名为建筑业“二十强企业”。

5)“二十强专业企业”评定标准:对专业施工企业,根据企业完成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前20位的,命名为建筑业“二十强专业企业”。23.进行命名表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指标对各建安企业及个人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年度龙头企业、重点企业、骨干企业、二十强企业、二十强专业企业、南昌县建筑业发展功臣、南昌县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南昌县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等,每年由县政府统一表彰。

三、其他2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按原《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建设建筑强县的若干意见(试行)》(南政发【2012]2号)文件享受相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不能再按新文件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