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人才新政--南昌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 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对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我市人才工作的实际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总金额1亿元,今后视工作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优先、统筹平衡、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资金管理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各人才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委人才办

1.牵头组织编制发展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绩效以及支出绩效目标;

2.依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组织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制订发展资金使用方案及分项目使用计划;

3.审核人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资金使用批复;

4.负责验收发展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统筹发展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

1.审核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2.协同市委人才办、制订和完善发展资金使用方案及明细;

3.根据发展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核拨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发展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三)各人才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发展资金预算,并报送市委人才办;

2.负责制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委人才办备案的申报指南;

3.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4.负责本部门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支持出人才、出成果,确保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发展并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资金向在昌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开放。具体包括:

(一)A、B、C类人才的引进补贴和购房补贴;

(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建设的支持;

(三)紧缺急需人才奖励补贴;

(四)“洪城工匠”奖励费用;

(五)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六)洪城菁英提升计划资金;

(七)海外人才引智计划项目资助;

(八)“洪城计划”项目资助;

(九)突出贡献人才评选奖励资金;

(十)市直接联系人才补贴;

(十一)按据实核拨原则拨付的上述人才工程所涉及的工作经费以及其他需要列支的项目等。

第七条  发展资金列支中涉及“全职引进”的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成果产业化,其人事、工资、社保关系或个人所得税汇缴在南昌市,且与南昌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人才;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第一大股东;

(四)企业持股30%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在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发展资金“一律不列支”。

(一)《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 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中未明确的人才工程及项目;

(二)行业系统内的干部培训经费;

(三)上一年人才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不达标、人才项目收效差回报低的项目;

(四)与已有人才工程引进培养对象重复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预算编制。每年十二月份,各人才项目主管单位按要求统一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及使用计划至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汇总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请。各类人才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各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并提出经费申请。对实行项目申报的,按年度发布人才选拔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本级组织实施的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激励的各类项目、从全市人才工作资金中列支或部分列支资金的项目、承接上级部门人才工作的项目以及其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评审的人才项目需要开展项目评审,评审费用按规定发放,纳入工作经费列支。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本部门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全市需列支或部分列支人才工作发展资金的人才项目,应按照每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市级人才工作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其中,100万元以下资金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验收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或项目实施单位,报批时必须有详细列支清单。对项目资金超过100万元的,或因工作需要确需支出又未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资金,需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追加使用。项目所需预拨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本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根据考核结果酌情追缴已拨资金。项目支出必须专款专用。预算执行中如发生培养对象或项目发生变更、终止,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除另外明确兑现方式的资金外,原则上受益县区财政按1:1配套安排资金用于人才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时原则上先由县区兑现,经县区相关的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直对口主管部门和市委人才办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兑现各类待遇,市财政局在年终时与县区财政局结算。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先由所在单位直接兑现各类待遇,所需资金经对口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项目主管部门是人才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滞留、挤占和挪用等违规违反行为。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  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人才项目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发展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每两年抽查一次项目拨付资金走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委人才办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开展和发展资金违纪违规使用的行为。有关人员在人才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